Article 51

In force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建设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

Local Regulations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