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市、县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