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地下管线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统筹各专业管线的规划和建设,建立统一的综合地下管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沿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管廊;已经建成地下管廊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旧城区的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档案移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