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或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将大件垃圾或者家庭装修废弃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