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及时处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定期将监测结果上报所在地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必要时应当责令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开展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