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龙潭古寨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8, 2018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18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18年1月16日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一)古寨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
(二)古寨的文物古迹、古建筑、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公共文化建筑、自然遗迹、河流、古大珍稀树木和其他历史遗址;
(三)古寨的民间文学、民间音乐、传统习俗和承载民俗活动的文化空间;
(四)古寨的民间工艺美术和民间手工技艺;
(五)古寨的传统体育活动及技艺;
(六)古寨其他需要保护的内容。
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龙潭古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文物)、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林业、公安(消防)、国土资源、水利、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及大坪街道办事处、丹砂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龙潭古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龙潭古寨的义务,有权对损害龙潭古寨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核心保护范围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东抵中寨毛岗堡山顶,南至荷花池石拱桥和后寨寨门,西以汉墓园和申佑文化广场为界,北至前寨消防通道路口,该区主要包括前寨、中寨、后寨、茶地四个自然村寨;第二部分包括九天母石、祭祀台、百合宫、归源殿、濮衣氏广场、九天广场区域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为东以龙潭至甘禾通村道路为界;南至南大门、原官学道路及瓮溪吊桥;西至洪渡河九天母石至葫芦堡段西岸山脊,北以核心保护范围外约150米范围。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分区保护的具体范围进行公告,在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建筑形式应当与传统民居相协调,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材质,并与周围的山体环境相协调。
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核心保护范围内古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采用传统建造技术、传统建筑材料进行维护修缮, 保持原有的传统建筑风格。
Chapter 3管理与监督
在保护范围内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和影视拍摄活动,举办者或者制作单位应当制定活动方案,落实安全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
保护范围内从事旅游业、餐饮业、旅馆业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经营场所应当满足消防安全条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按照标准配齐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毁坏和迁移古树、大树、名木。
(一)覆盖、改道、堵截现有水系,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染物;
(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植被、景观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毁坏、滥伐林木;
(四)在洪渡河水面养殖生产;
(五)炸鱼、毒鱼、电鱼或者其他有害的捕捞方法捕捞水生生物;
(六)擅自移动、拆除、涂污、刻划、损坏标志牌等公共设施;
(七)开设工业项目和建设其他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及历史文化的项目;
(八)破坏龙潭古寨的其他行为。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在九天母石山体攀岩;
(三)新建摩崖石刻、碑碣;
(四)擅自拓印不可移动文物、碑碣、石刻;
(五)在公共区域摆摊设点;
(六)饲养家畜;
(七)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Chapter 4传承与利用
(一)农家乐(民宿)经营;
(二)传统食品、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经营;
(三)文化产业经营;
(四)民间艺术表演;
(五)古寨历史文化研究;
(六)其他符合规划要求的经营活动。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第六项规定,移动、拆除、涂污、刻划、损坏标志牌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涂污、刻划其他公共设施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
违反第四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hapter 6附则
公共文化建筑是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或者承载一定文化内涵的公共建筑,如百合宫、归源殿、九天水榭、仡佬先贤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