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构)筑物和设施出现破损、脱落、污秽等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建(构)筑物沿街立面安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