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将查处认定结果书面通报相关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附有违法建(构)筑物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处理的,不得受理竣工验收备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附有违法建(构)筑物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处理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违法建(构)筑物,在违法情形消除前,应当限制变更、转移、抵押登记手续。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在违法建设治理中妨碍执行公务、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行为。
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不得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确认告知的在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