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9, 2018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18
- Articles
- 13 articles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
(2005年4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7年10月24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18年3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以及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的事项,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事项。
前款所称根本性事项,是指事关发展的根源或者最主要的问题,对局势的变化起决定性作用的事项;全局性事项,是指事关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建设发展大局的事项;长远性事项,是指事关远景发展、时空跨度较长、需要持续推进实施的事项。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银川,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
(三)本市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民生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城镇建设等;
(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调整,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
(五)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修订和调整情况;
(六)市本级财政预算(含债务)的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
(七)经依法批准后,决定同外国城市和地区缔结友好关系;
(八)授予本市地方荣誉称号;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一)本市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收支审计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总投资6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5亿元以上的生态环保项目、4亿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
(四)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五)水资源保护利用情况;
(六)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永久性绿地、主要河流水系、重要国家级公园等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行政区划调整情况;
(二)对城乡居民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水、电、气、暖、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
(三)同国内城市和地区缔结友好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需要备案的重大事项,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审议。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三)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以及统计数据、调查论证报告等资料;
(四)各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及协商协调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论证、听证、征集议题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提出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发现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存在未提请讨论决定、未报告重大事项情形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并且书面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
未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计划的重大事项,确需列入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一)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也可以先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也可以先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在组织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决议、决定草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后交付表决;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两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后交付表决。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