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重大事项建议议题。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方面应当依法及时提出。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论证、听证、征集议题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提出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发现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存在未提请讨论决定、未报告重大事项情形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并且书面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
未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计划的重大事项,确需列入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