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和县级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的建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湿地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和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湿地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级湿地公园的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