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已入住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且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对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