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2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Article 18Amended业主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