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的单位、个人从事危险作业或者承揽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作业在本单位进行,生产经营单位未与受托方书面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或者未告知危险因素,或者未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