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公共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直径六百毫米以上(含六百毫米)的排水管道和污水输送干线管道两侧各五米以内的区域;
(二)直径六百毫米以下的排水管道两侧各一米以内的区域;
(三)窨井、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雨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红线内的区域;
(四)排水河道(含覆盖段)保护范围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蓝线管理的规定划定。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排水设施设置保护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