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在公共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直径六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污水输送干线管道或者泵站、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前款可能影响设施安全施工作业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设施保护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