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排水设施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排水设施进行维护,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每年汛期之前进行全面检修,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三)定期清淤,清理排水河道范围内的垃圾,保持排水河道清洁;

(四)排水设施发生积水、泵站故障、管道破裂的,应当及时抢修,同时报告排水设施管理机构,并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