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公共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的约定对设施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