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排水管网应当在覆土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测量资料应当及时汇交管线管理机构。

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办理规划核实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图纸、检验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送城市建设档案机构。

排水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