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称排水许可证)后,方可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排水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