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1, 2019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9
- Articles
- 24 articles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办法
(2002年1月1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红十字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应急管理、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主持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监督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委员会对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邀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四)向理事会通报监督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三)普及群众性初级救护、应急避险和防病知识,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组织志愿者参加现场救护;
(四)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人道救助、缅怀纪念、褒扬等工作;
(五)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宣传动员、血样采集、信息录入、确认承诺、捐献服务、后续随访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七)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八)传播国际人道法,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知识;
(九)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事宜;
(十)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筹资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鼓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与捐赠人共同发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项公益基金。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佩戴红十字标志执行救灾、救援、救助任务的人员,有优先使用公用通讯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权利。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标有红十字标志并执行救灾、救援、救助任务的交通工具和物资,享有优先通行或者承运的权利,车辆免缴通行费。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或者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行为进行监督,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红十字会举报。
(一)违反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
(二)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
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一)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的;
(二)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
(三)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
(四)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或者容易导致混淆的标志和名称牟利的;
(五)盗窃、损毁、侵占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