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酒糟、豆腐渣、蕃薯粉渣等废渣;

(五)向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六)建设占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七)其他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公共处理设施。确需改建、迁移、拆除公共处理设施的,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