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May 8, 2019
- In force from
- May 10, 2019
- Articles
- 19 articles
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
品种资源保护条例
(2018年12月28日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农业农村、公安、司法、交通运输、林业草原、市场监督和有关乡镇政府等部门组成,加强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养蜂组织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
备案资料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养蜂者姓名、住址和养蜂地点;
(二)品种、数量、来源;
(三)免疫、检疫、消毒情况;
(四)养蜂生产记录。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到期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重新核验。
外来蜜蜂饲养者应当服从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放蜂场地的安排,不得擅自、强行占有放蜂场地或随意改变放蜂场地。
保护区周边主要交通路口、重要地段应当设立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标识牌。
保护区内引进长白山型中华蜜蜂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品种鉴定和防疫检疫,合格后方可在保护区内饲养。
保护区内蜜蜂饲养者离开其所在保护区,外出放蜂返回保护区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蜜蜂品种鉴定和防疫检疫,合格后方可在保护区内饲养。
保护区内植树造林,鼓励和提倡栽植蜜粉源树种。
自治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辖区内蜜粉源植物保护工作。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外来放蜂者未按要求到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系放蜂场地擅自放蜂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箱蜂10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护区内蜜蜂饲养者新增饲养西蜂或限期届满仍然饲养西蜂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将蜂群迁出保护区,拒不迁出的,强制迁出,并处每箱蜂50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保护区内蜜蜂饲养者未经品种鉴定和防疫检疫引进长白山型中华蜜蜂或离开保护区外出放蜂擅自返回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品种鉴定和防疫检疫,逾期不进行品种鉴定和防疫检疫的,处每箱蜂100元罚款;经鉴定引进或返回保护区的蜜蜂不合格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将蜂群迁出保护区,拒不迁出的,强制迁出,并处每箱蜂100元罚款;经检疫带病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乱砍滥伐椴树、槐树等蜜粉源植物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