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外来放蜂者未按要求到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系放蜂场地擅自放蜂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箱蜂10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护区内蜜蜂饲养者新增饲养西蜂或限期届满仍然饲养西蜂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将蜂群迁出保护区,拒不迁出的,强制迁出,并处每箱蜂50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保护区内蜜蜂饲养者未经品种鉴定和防疫检疫引进长白山型中华蜜蜂或离开保护区外出放蜂擅自返回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品种鉴定和防疫检疫,逾期不进行品种鉴定和防疫检疫的,处每箱蜂100元罚款;经鉴定引进或返回保护区的蜜蜂不合格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将蜂群迁出保护区,拒不迁出的,强制迁出,并处每箱蜂100元罚款;经检疫带病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乱砍滥伐椴树、槐树等蜜粉源植物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