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Amended

烟花爆竹、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生物危险品、民用爆炸物的生产、进出口、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实行经营许可、经营备案、流向示踪、销售购买人员登记、失窃被抢和可疑情况报告等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未安装必要安全警报、视频监控设备、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情况实行联网监控的;

(四)发现可疑物品,未按规定隔离、封存,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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