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Repealed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
(二)未制定、适时修订、报送备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三)未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登记、监控的;
(四)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开展应急演练的;
(五)未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
(六)未建立物资储备的;
(七)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调查核实,或者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八)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的;
(九)未公布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的;
(十)拒不服从现场指挥长的调度和指挥的;
(十一)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有关应对突发事件决定、命令的;
(十二)未按程序进行应急征用的;
(十三)玩忽职守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
(十四)截留、挪用应急专项资金、物资的;
(十五)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歪曲、掩盖事实等手段逃避法律追究,或者包庇对突发事件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