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厂务公开领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取消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和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一)不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

(二)不按本条例规定内容公开或者搞虚假公开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对需要整改的事项未作整改的;

(五)打击报复依法履行厂务公开职责的工作人员或者举报人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前款第(五)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