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厂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