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并书面告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制定机关的处理意见向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反馈,并报告常委会主任会议。
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书面告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日起一个月内修改或者废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制定机关应当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并按照本规定报送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