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规范性文件书面审查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规范性文件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