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经过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根据初步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后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提出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经过审查,认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以及根据地方性法规的委任性规定对某一事项所作的具体规定,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交省人民政府或者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