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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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爱卫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三)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乡(镇)、村和卫生单位活动;
(四)组织全民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五)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六)指导农牧区改水、改厕等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七)组织公共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一)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把爱国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爱国卫生事业经费,监督检查爱国卫生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开展除害防病的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和卫生科学知识普及教育,负责对食品、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监测,负责对重大疫情和各种疾病发生、流行以及中毒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和有效控制;
(四)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标准,建设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组织推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新建或者改造公共厕所,做好城市公共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农业、畜牧行政部门负责农牧区人、畜、禽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以及与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和农村改厕工作,开展农村灭鼠活动;
(六)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加强饮用水源、室内空气质量的监测和保护,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七)水利行政部门负责农牧区人、畜饮水和防病改水工程建设,加强对农牧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质量;
(八)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类学校的学生健康教育、学校卫生设施的改善,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品交易场所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体育、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体育场所(馆)、文化娱乐场所卫生设施建设和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十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负责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社会卫生规范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以及加强舆论监督工作;
(十二)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车、飞机、车站、机场及其沿线的卫生监督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疫情的管制工作;
(十三)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壳)、纸屑、烟头、口香糖、废旧电池、饮料瓶、塑料袋等废弃物;
(二)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渣土和粪便;
(三)在楼道乱堆乱放杂物以及随意在公共设施、建筑物和树木上涂写、刻画、粘贴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各种广告;
(四)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在市区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破坏公共卫生设施;
(七)其他违反公共卫生规范的行为。
(一)室内空气质量;
(二)采光照明、噪声;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四)生活饮用水、洗浴用水、游泳池水;
(五)用品用具;
(六)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七)消毒、杀虫、灭鼠设施;
(八)废弃物存放设施。
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当清洗消毒,破损的用品用具应当及时更换。清洗、消毒、储存的用品用具应当分类放置。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景区(点)内的单位、居民和游客应当遵守景区(点)卫生管理制度。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可以设置吸烟区或者吸烟室。
鼠药、灭鼠毒饵的包装物以及投放区域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识。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急性剧毒杀鼠药剂。
爱卫会成员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