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一)主持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负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筹备的具体工作;

(三)检查、了解本行政区域内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级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并向主席团汇报;

(四)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五)出席或列席乡、民族乡、镇重要会议,参与有关重大问题的研究;

(六)联系代表,总结交流代表小组和代表活动的经验;对代表活动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七)检查、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答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接待、办理代表、选民的来信来访;

(八)掌握代表变动情况;

(九)办理主席团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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