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每季度至少 举行一次。经主席团成员3人以上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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