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生态环境风险管理,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过错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而支付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