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经审核设置的排污口不得随意变动,排污口标志牌不得擅自拆除、移动。不符合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者拆除。
禁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
污染防治设施实施第三方运营的,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运行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