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
(三)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防范;
(四)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完整记录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台账;
(五)不得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六)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七)优先使用清洁能源,主动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八)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九)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重点排污单位除履行前款义务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