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5, 2019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9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程海水环境质量,在保持天然偏碱性特征的同时,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下同)规定的Ⅲ类水标准执行,科学治理,改善、提高现有水质。补入程海的水资源,其水质应当达到国家Ⅲ类水以上标准。
(一)一级保护区,指程海水体及程海最高运行水位1501.00米水平外延30米内;
(二)二级保护区,指一级保护区边界沿地表外延100米内;
(三)三级保护区为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程海径流区。
永胜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程海保护区范围,并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边界设置界桩。
省人民政府、丽江市人民政府、永胜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程海保护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作用。
Chapter 2保护管理职责
丽江市人民政府承担程海保护的主体责任,领导、督促程海保护工作。
(一)统筹推进程海流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组织编制程海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
(三)制定程海具体保护措施,落实目标责任;
(四)落实程海保护和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
(五)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程海保护和管理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程海保护、管理的相应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程海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程海保护治理项目的实施;
(四)按照依法批准的范围和权限,在一级、二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使渔政、水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永胜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实施程海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
(二)协助开展程海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制止并配合查处有 关违法行为;
(三)控制面源污染、程海及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四)按照规定处理城镇和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五)负责入湖河道、沟渠的管护和保洁工作。
Chapter 3综合保护
(一)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弃置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二)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磷化物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擅自爆破、采矿、挖砂、采石、取土、烧砖瓦;
(六)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垦、乱挖滥采野生植物,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违法占用土地资源的行为;
(七)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和含磷洗涤用品;
(八)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
(九)其他污染水体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新建或者擅自改建、扩建除环保、水利、湿地工程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
(三)乱扔、倾倒、填埋垃圾以及丢弃畜禽尸体等废弃物;
(四)损毁、移动界桩;
(五)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一)向程海水体倾倒污染物;
(二)围湖造地、建鱼塘、围垦,网箱、围栏(网)养殖等;
(三)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野炊、露营;
(四)炸鱼、毒鱼、电鱼,使用禁用渔具、机动船、电动拖网进行捕捞;
(五)违反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捕鱼;
(六)放牧;
(七)放生非程海本地水生生物;
(八)使用泡沫制品、轮胎、塑料渔船等浮动设施载人入湖;
(九)在程海水体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十)二级、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程海保护区内的旅馆、餐饮等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乡村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机制,加强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行收集、清运和处置责任制。
直接从程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税),并在取水口安置拦鱼设施。
在程海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程海管理机构申请捕捞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方式、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
程海入湖船舶实行集中审批、总量控制。禁止使用燃油机动船从事捕鱼、航运、旅游。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在一级保护区围湖造地、建鱼塘、围垦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网箱、围栏(网)养殖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二)在一级保护区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野炊、露营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一级保护区炸鱼、毒鱼、电鱼的,使用禁用渔具、机动船、电动拖网进行捕捞的,或者违反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捕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四)在一级保护区放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一级保护区放生非程海本地水生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一级保护区使用泡沫制品、轮胎、塑料渔船等浮动设施载人入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程海水体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一级、二级保护区新建或者擅自改建、扩建除环保、水利、湿地工程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九)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在一级、二级保护区乱扔垃圾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倾倒、填埋垃圾以及丢弃畜禽尸体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损毁、移动界桩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限期恢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