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藏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藏药制剂,支持以藏药制剂为基础研制藏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传统藏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藏药制剂,委托配制藏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藏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藏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藏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