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从事藏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藏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藏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以师承方式学习藏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民间藏医和寺院藏医行医者,由至少两名藏医医师推荐,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藏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按核准的执业地点、诊疗类别和服务范围,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藏医医疗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