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禁止在湿地内、湿地周边及可能对湿地生态功能有影响的区域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取土、采砂、挖沟、筑坝、填埋;

(二)擅自在湿地凿井或借更新机电井之机增加井深、加大提水量、拦截湿地水流。

(三)采用炸、毒、电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破坏鱼类、丰年虫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

(四)擅自开垦湿地;

(五)在鸟类主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捡拾鸟蛋及其他破坏鸟类生存、繁衍活动;损毁蓑羽鹤、翘鼻麻鸭等鸟类迁徙栖息地和其它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六)向湿地内排放有毒有害气体:

(七)向湿地及周边水域投放可能危害水质、水生生物

的化学物品;

(八)其他损毁湿地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