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视情况追究主管部门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执行旅游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环境破坏的;
(二)在办理与旅游业相关的行政许可等事项时,拖延不办或者利用职权谋取利益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受理、处理旅游投诉的;
(四)对旅游经营企业进行检查时,侵犯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在检查中索取财物的;
(五)在旅游业监督管理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