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旅游资源、损坏旅游服务设施、扰乱旅游秩序等,或者违反本条例应履行义务等其他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发改、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民族宗教、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