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随意倾倒。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与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分别归集。
维修道路及公共设施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清除,并采取防污染措施,保持经营场地以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