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抄送:本院领导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
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9年2月26日印发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