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 Promulgated
- February 26, 2019
- In force from
- February 26, 2019
- Articles
- 32 article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已于2018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9年2月26日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需要向涉案单位以外的上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制作检察建议书后,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并转送被建议单位。
需要向下级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指令对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异地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征求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被建议单位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不同意见,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坚持认为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的,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一)再审检察建议;
(二)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三)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五)其他检察建议。
Chapter 2适用范围
(一)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决定或者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不执行、怠于执行等行为,或者有其他重大隐患的;
(三)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或者执行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和执行的行为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强制医疗执行机构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或者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者有其他重大隐患,需要引起重视予以解决的;
(五)诉讼活动中其他需要以检察建议形式纠正违法的情形。
(一)涉案单位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
(二)一定时期某类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频发,或者已发生的案件暴露出明显的管理监督漏洞,需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管理监督工作的;
(三)涉及一定群体的民间纠纷问题突出,可能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者恶性案件,需要督促相关部门完善风险预警防范措施,加强调解疏导工作的;
(四)相关单位或者部门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致使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存在损害危险,需要及时整改消除的;
(五)需要给予有关涉案人员、责任人员或者组织行政处罚、政务处分、行业惩戒,或者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司法责任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
Chapter 3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一)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二)向当事人、有关知情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
(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五)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六)现场走访、查验;
(七)查明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进行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检察官调查核实完毕,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写明调查过程和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提出处理意见。认为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起草检察建议书,一并报送检察长,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出检察建议。
经调查核实,查明相关单位不存在需要纠正或者整改的违法事实或者重大隐患,决定不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官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相关材料订卷存档。
检察建议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案件或者问题的来源;
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或者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及其证据;
(三)存在的违法情形或者应当消除的隐患;
(四)建议的具体内容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等的规定;
(五)被建议单位提出异议的期限;
(六)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检察建议书正式发出前,可以征求被建议单位的意见。
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应当商被建议单位同意,可以在人民检察院、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由检察官向被建议单位负责人当面宣读检察建议书并进行示证、说理,听取被建议单位负责人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参加。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确有不当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变更或者撤回,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说明理由。
Chapter 4监督管理
Chapter 5附则
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抄送:本院领导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
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9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