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揭阳古城保护规划,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不得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揭阳古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色彩、风格等方面保持与古城整体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三)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设施,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污染环境的设施和企业,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进行达标治理或者限期搬迁;
(四)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象。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