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
(二)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等部门报告;
(四)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维护修缮;
(五)确保配备的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六)按照揭阳古城保护规划的要求合理使用、利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