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乡级以上河湖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水质恶化、水环境和水生态遭受破坏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巡查发现的问题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

(四)其他怠于履行河湖长职责的行为。

村级河湖长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按照其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