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30, 2019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19
- Articles
- 16 articles
江苏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9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人大街道工委在常务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对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作出统筹安排。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和社会发展、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民生实事办理等方面的工作报告,对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的工作开展监督。
(四)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五)为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参加闭会期间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代表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意见,督促街道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活动;组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协助常务委员会建立代表履职档案。
(七)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八)承担街道辖区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罢免、补选的有关工作。
(九)听取并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指导街道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主管理。
(十)承担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主任应当从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收集汇总的意见、建议,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不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人大街道工委报告常务委员会后,向代表通报。
人大街道工委管理服务代表履职的网络平台。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同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共同推动相关工作。
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经费,由常务委员会下拨,人大街道工委统筹安排,专款专用。